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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容易忽视的15个高频问题


01

草率地约定了投资人行使回购权利的具体期限


问题条款概要:投资人应当在回购情形触发后3个月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回购义务人发出回购通知。

问题及解决:在投资协议的回购条款中草率地约定了投资人行使回购权利的具体期限,会衍生出以下问题:(1)投资人是否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回购期限内行使权利;(2)超出该回购期限后,投资人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股权的权利是否消灭?是否不可以再主张回购?在争议解决程序中,该约定可能会给投资人胜诉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尽量不要约定回购权的行使期限,如果约定了则务必注意行权时间。

02

约定只能通过定向减资完成投资退出


问题条款概要:在投资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约定的投资退出情形的,控股股东同意安排投资人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提前退出,控股股东应于在收到投资人发送的退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投资人签署《减资协议》,并在完成公司减资公告后5个工作日向投资人全额支付退出款。控股股东应当促使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减资,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须的法律文件。投资退出情形包括:……。

问题及解决:现行《公司法》规定,要进行定向减资,有限责任公司需有全体股东的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决)。因此,定向减资的操作难度较大,仅有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合往往是不够的

部分有经验的投资人可能会在签署投资协议时,一并要求其他股东配合提前签署定向减资的相关决议及工商文件。但是,一旦后续标的公司因增资或股转发生了股东变更,而没有让后续股东签署这些文件,则定向减资的约定就失去效力,无法起到事先预设的作用。

03

关于回购义务人付款责任限制范围的描述不够具体


问题条款概要:各回购权人同意,针对回购义务人在本条项下的回购价款和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应以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

问题及解决:在部分融资方较为强势的投资协议中,会存在有利于融资方的责任限制条款,一旦描述不清,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争议。例如,以哪一时间节点作为判断回购方股权价值的基准日?以何种估值方法确定股权价值?回购方支付现金对价是否以其股权变现作为前提条件?回购方所持有的股权存在对外质押,是否抵减其责任限额?回购义务人面向多轮次融资方签署此类条款的,其责任范围是合并计算还是针对每一轮次的合同相对方单独计算?

诸如以上种种细节问题,如果事前未作妥善、细致的约定,发生争议后权利人可能会发现其当初意欲实现的商务诉求与最终裁判结果大相径庭。以股权价值的计算时点为例,由于争议的爆发往往意味着标的公司的估值和股权价值显著降低,投资人会倾向于将计算时点解释为投资完成时;融资方则会倾向于解释为投资人主张权利时,甚至是股权实际变现时,而这种解释对于投资人而言是相当不利的。

04

回购顺位与投资轮次挂钩


问题条款概要:如有多个回购权人要求行使回购权,而回购义务人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回购价款时,回购义务人应按照以下顺位支付回购金额:回购义务人应优先向C轮投资人就其退出出资支付回购价款;在C轮投资人获得足额回购价款后,向B轮投资人就其退出出资支付回购价款;在C轮投资人和B轮投资人获得足额回购价款后,向A轮投资人就其退出出资支付回购价款。

问题及解决:这种条款往往是不同轮次投资人博弈的产物,由于后轮投资人通常以更高的估值价格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因此也希望在回购顺位上优先于前轮投资人,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对于前轮投资人而言,如果未明确约定其有权独立行使回购权,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其要求行使回购权需要以后轮投资方行权为前提。基于不同的商务考量,无法保证回购情形触发后,全体后轮投资人都主张行使回购权,因此,对于前轮投资人而言,有权独立行使回购权非常重要,只有在各轮次投资方同时提出回购请求时,才适用回购顺位条款。

05

约定标的公司作为第一顺位的回购义务人


问题条款概要:普通股股东和/或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向每一行使回购权的回购权人支付完毕回购价款。公司应当承担第一顺位的回购义务,在公司未支付的回购价款范围内,普通股股东承担第二顺位的回购义务。

问题及解决:由于《九民纪要》第5条对于与标的公司“对赌”规定了明确的处理规则,如果标的公司未完成相应的减资程序,存在标的公司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风险。同时,由于上述约定中又约定标的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回购义务,普通股股东可能会以其仅承担第二顺位的回购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回购义务。

06

未约定多个回购义务人之间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问题条款概要:如出现任何回购事件,则每名投资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创始股东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回购。

问题及解决:很多投资条款中都忽视了多个回购义务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投资人而言,其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存在着显著的差别。由于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均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类型,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否则投资人很可能只能要求多个回购义务人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按份责任,这对于投资人而言是相当不利的。

07

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未考虑分期付款及追加投资的情况


问题条款概要:回购价款=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 X 8% X T(其中,T为投资人支付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之日至回购义务人向投资人实际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的天数除以365。)

问题及解决:条款清单中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往往是例如“投资本金加计年化百分之几的单利”这样简短的表述,在转化为协议条款时,如果仅仅简单处理,可能会导致歧义。在上述问题条款概要中,如果出现分期支付投资本金,或是追加投资的情况,对于投资收益的天数计算可能出现争议,标的公司会倾向于以投资成本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意味着收益天数只能从最后一次打款之日开始起算,而投资人则倾向于逐笔分段计算或者以首笔投资款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建议使用严谨的公式来描述回购价款。

08

回购条款和业绩补偿条款存在适用矛盾


问题条款概要:如回购条件触发且投资人要求行使回购权的,投资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业绩补偿。若回购义务人未能在投资人要求回购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投资人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则投资人有权恢复执行业绩补偿条款。

问题及解决:业绩补偿条款也是常见条款之一,但当回购条款和业绩补偿条款的触发条件同时出现时,投资人能否同时主张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但对于投资人而言,在协议文本层面应当明确这两个条款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在触发条件均实现时,其有权同时主张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在上述问题条款概要中,一方面约定了行使回购权会导致业绩补偿条款终止,另一方面又约定未按期回购的情况下可以恢复执行业绩补偿条款,但对于最重要的两者能否同时主张,则没有进行明确,导致存在争议。

09

对于创始人转让股权约定了不合理的限制


问题条款概要:除非获得全体投资人同意,每一普通股股东均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设置权利负担等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亦不得通过任何其他形式对该等转让限制进行规避。

问题及解决:为了锁定创始团队,投资协议中一般都会限制创始人进行股权转让。但是,不合理的严苛限制可能会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被认定为构成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转让股权,而产生无效风险,进而失去了锁定创始团队的抓手。原则上说,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不得剥夺或实质剥夺其流通属性。不过,出于锁定创始团队和公司稳定运营等合理商业理由,约定创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股权或者分阶段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在实践中一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0

债务人本身提供物的担保时未明确约定担保实现顺序


问题条款概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问题及解决: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此时,如果债权人想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保证人则会利用前述规定,要求债权人先行处置债务人的担保物,导致债权人无法第一时间充分利用各项担保得到受偿。

11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不一致


问题条款概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问题及解决:如果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不一致,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管辖问题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首要障碍。对于投资人而言,很可能就会面临需要在两个不同的程序中分别进行权利主张的局面,这将极大增加其解决纠纷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在起草或审阅整套交易文件时,必须关注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的一致性。

12

未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问题条款概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问题及解决: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对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如果投资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法院通常很难予以支持,仲裁庭通常也仅会依据仲裁规则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投资协议对应的标的额往往都比较大,一旦产生纠纷,对应的争议解决费用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为降低即使胜诉仍需承担成本费用的风险,建议在协议文本层面明确由败诉方承担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审计费、翻译费等全部能想到的费用。

13

通知与送达条款无约定或约定得过于简单


问题条款概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问题及解决:大多数协议都会提前约定签署主体的通知与送达问题。通知与送达条款看似非常简单,但如果处理不好,后果可能会比想象得更严重。一方面,一旦涉诉或仲裁,案件很可能会因为送达问题而被迫迟延,例如对方当事人利用“送达”问题恶意拖延程序,甚至在此期间大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在对赌纠纷中,投资人主张业绩补偿或者回购义务,一般是约定书面通知的方式,但如何构成有效的书面通知,通知与送达条款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事实认定作用,如果无法通过通知与送达条款锁定相关事实,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沉重的举证负担

14

未约定多份协议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问题条款概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问题及解决:复杂交易项下的多份协议中非常容易遗漏适用规则条款,即多份协议对于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一份协议的约定为准。在遗漏适用规则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协议的名称或签署时间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则可以通过整体解释的方法解决适用问题。但是,一旦没办法从逻辑或时间的角度进行解释,就容易陷入争议。

15

多份协议之间交叉引用、互为前提,人为地追求不必要的复杂感


问题条款概要:多份协议之间交叉引用、互为前提过于复杂。

问题及解决:复杂交易未必就是复杂文本,更不应该机械地套用复杂文件而忽视真正应该关注的问题。就有这样的情况,部分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大量的交叉引用条款,前后条款互为前提,极大地增加了阅读及准确理解的难度。更有甚者,在多份协议中也设置了大量的交叉引用或互为前提的条款,使得全套交易文件变得十分复杂和晦涩。这种做法看似周延,但弊端也十分明显,一方面,给起草、审阅及执行协议的每个环节都增加了较大的工作负担及犯错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大量的交叉引用和互为前提条款将极大增加裁判者的理解难度,导致各方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条款说明和解释,不利于快速准确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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