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该项收入的多寡与拟招标项目无关,却与企业规模有直接联系,招标人将该项收入设置差异性得分,可以理解为变相根据经营主体规模设置差异性得分,应视为对规模较小企业实行了歧视待遇。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于今年3月份发布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更是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如“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