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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法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怎样理解? 还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第四项有什么关系?“有依法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怎样理解? 还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第四项有什么关系? 答:《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6)125号) 规定,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罚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简单以供应商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由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可以按规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