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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超过15%,是指工程量变化超过15%,还是合同价格的变化超过15%?调整的是合同价格,还是合同单价?在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单价合同中,我们经常看到百分之十五(15%)的说法。这都源于FIDIC合同,在FIDIC标准合同范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四版,1988年修订版)第52.3款[变更超过15%]的约定中,15%是指整个工程在移交时,如果由于所有的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超过了有效合同价格(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调整额和法律变化的调整额)的15%,在此情况下,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应商定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或减少某个金额。该金额应考虑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并且仅以超出有效合同价格15%的款额为基础做出调整。(注:FIDIC红皮书第三版中的约定是10%) 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15%是基于中标合同价格的变化,即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超出了中标合同价格的15%,第52.3款所约定的调整也是对最终合同价格的调整,并不是调整合同单价。(注:FIDIC1988年之前的合同范本中,均使用“合同价格”,并不区分“中标合同价格”与中间或最终的合同价格,必须基于上下文进行推断) 合同这样约定的原因是,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将其某些杂费和利润分摊到工程量表的单价中。有些杂费与完成的工程量有关,如汽油、轮胎等消耗品,而有些杂费与完成的工程量无关,如总部开支、高级监理费等,因此这些杂费被分成了固定杂费和可变杂费。当工程量的变化导致最终合同价格的增加超过了有效合同价的15%时,承包商会从这些固定杂费中获得很大利益。反之,则会遭受很大损失。 同时,FIDIC在红皮书第四版的专用条件中给出了补充内容:合同内所含任何工作项(items)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工作项涉及的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格的2%,并且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注明的工程量的25%以上。 从上面的表述看,FIDIC之前的合同范本提供了两种价格调整的方法:一是总价调整,也可认为是一揽子调整(对超出15%的金额做调整);二是在满足“2%+25%”的条件后调整单价或价格,当然合同总价也会随之变化。 FIDIC在1999年(第一版)和2017年(第二版)发布的新版红皮书中,删除了第52.3款[变更超过15%]的内容,只采用了对工程量表中分项工程量的变化过大的调整方法。具体调整方法也与上段“2%+25%”的评判标准不同,我们在后续文章中再讨论。 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的做法被称为BART Arrangement,源于美国旧金山海湾区高速运输线工程(BART-Bay Area Rapid Transit Project),其合同条款中曾有这样的规定:“合同中所包含的任何一个工作项目,其价格相当于或大于投标合同总价的5%,当其工程量的变化增加或减少超过2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 因此,在FIDIC红皮书第51.1款[变更]的约定中,将“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视为变更。 FIDIC建议,当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率(单价)进行调整时,用两个指标进行控制:一是工程数量的变化超过25%;二是该工作项涉及的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格的2%。2%的约定是考虑到调整的必要性,因为价格小于2%的占比时,调整带来合同价格的变化会比较小,不值得做出调整。一个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可能超过上千项,如果不做出这样的限制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工作。 再说下国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规定:“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可见,计价规范似乎并没有考虑一个清单项目的价格占中标合同价格的比例问题,这可能会增加调价的工作量。 参考文献: [4]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 Design Build[M], 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