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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无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投标


案  例




某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营业执照,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核实,未发现该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




分  析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 构。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不管设立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是否持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标志。公司及其分公司无营业执照,不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不是合格的 投标人。

本案例中,某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供营业执照,经核 实也未办理注册登记,故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 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提   示


( 1 )只有依法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资格参加投标。


(2)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企业是否注册登记,评标委员会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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