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基本案情# 某国有企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A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分立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组织原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该项目原资格预审文件对该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复核。经复核,投标人A资格条件仍符合原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因此,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投标人A投标有效。 案例分析 请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对吗? 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认定投标人A投标有效错误。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此案例中投标人A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虽经复核仍满足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但因该项目为以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该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降低至与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人相同或者更低的可能,即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因此,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应仅以“经复核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仍满足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由直接认定投标人A投标有效,而应在此基础上,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其进行定量评分,如评分结果排名仍在该项目规定的有限数量范围内,则投标人A投标有效,反之投标无效。 笔者认为实践中需注意 当出现投标人A评分结果已降低至与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人相同或者更低的情形时,如该情形发生在该项目后续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前,招标人可采用依次递补的方式向资格条件符合要求、但因数量限制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人中评分最高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如该情形发生在该项目后续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招标人无法采用依次递补方式予以处理的,则投标人A的投标无效,其他的投标人继续进行后续相关流程,以保证招标效率。 相关条文 《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