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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文字错误还是提供虚假材料?

如何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直是业界难题。政府采购IT品目数量多、技术参数复杂,对IT采购项目中虚假材料的认定难上加难。那么,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是否为虚假材料?

虚假材料认定难等问题亟待破解

“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些可以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确认是否为虚假材料;但有些材料没有官方验证渠道,例如业绩、产品彩页等。”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供应商在这些没有官方验证渠道的材料上造假,鉴定起来比较困难。“此外,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未加公开。因此,不能根据供应商官网等公开信息直接认定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

那么,对于没有官方验证渠道的材料,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虚假材料?业内资深人士秦志龙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可以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

提供虚假材料与文字错误不能混为一谈

某互联网接入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拥有的国际出口带宽数量不小于1900Gbits。A供应商对该指标进行了实质性响应,并经评审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B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要求取消A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当地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A供应商辩称在投标时,自己“不小心”填错了一项实质性指标,属于文字填写错误,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当地财政部门对这一解释不予认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那么,提供虚假材料与87号令中提到的文字错误之间的边界在哪?“87号令提到的‘明显文字错误’一般只限于错别字,例如书写错误或拼写错误。同时,对文字错误的澄清、说明、补正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陈良波说,提供虚假材料与文字错误有明显差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虚假响应,不能以文字错误作为理由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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