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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发布的是结果公告还是结果公示?

关键词

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信息公开。

案例回放

某单位分体式空调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公示内容中载明:公示时间为XXXX年X月X日。B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提起投诉,理由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本项目中标结果只公示了1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供应商提出质疑,该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我们是结合了87号令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布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投诉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混淆了采购结果公告适用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应当引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中标结果公告和期限的规定,不应该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A供应商中标有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更正中标公告,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重新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问题引出

政府采购项目发布的是结果公告还是结果公示?

专家点评

采购信息,尤其是中标、成交结果信息是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极为关心的信息。财政部通过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目的是提高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案例主要涉及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理解偏差问题。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显然,本项目采购的分体式空调属于与工程无关的货物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当引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而不是中标候选人公示。

实践中,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常常混淆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公告两个概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采购结果都是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87号令规定中标公告期限,其目的是用来计算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质疑期限的起算点,不像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XXXX年X月X日”是不合规的,应按照50号文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写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即可。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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