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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提供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能参加同一项目吗?

关键词

不同品牌;制造商;资格条件。

案例回放

某单位复印纸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中标。C供应商发现A、B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虽不同,但都由G制造商所生产。于是C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B供应商是G制造商不同品牌的代理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只允许A或B供应商其中一家参与,否则应当认定两家供应商属于串通投标,C供应商要求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并重新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A、B供应商可以同时参加该项目。C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核实认定A、B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中标结果不变,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问题引出

提供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能参与同一采购项目吗?

专家点评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提供同一品牌的供应商数量如何计算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那么,提供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可以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吗?

我国很多行业的制造商会实施多品牌战略。提供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实际上可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解释道,针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是按照同一品牌来判定,只要不同供应商提供了不同品牌就能参加同一个项目,并不按照实际的制造商数量来计算供应商数量。

有些人认为,虽然A、B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不同,但都是由G制造商生产,价格决定权掌握在其手上,G制造商可以通过操控品牌报价,提高其中一个品牌中标的几率。所以即便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项目,但在实践中,采购人、评审专家仍会担心提供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的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但87号令已对串通投标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把好评审关,认真审查并比对A、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例如,查看两家供应商是否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两份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等。如果A、B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情形,那么财政部门也不能取消其投标资格、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综上,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只对相同品牌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约束,但没有明确规定提供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禁止参加同一采购项目。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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