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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工作中的造价控制

引  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造价控制一直以来都是各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工程造价专业性较高,存在一定的技术壁垒。为达成各参建方的造价控制目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常会设置相应的造价管理岗位或部门。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设计文件等相关依据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控制。随着工程管理愈发精细,很多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造价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监理配置造价工程师。监理往往没有专业的造价管理人员,在惯常的项目管理中仅从“工程计量和付款”“工程变更和索赔”两个方面被动地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为满足建设单位越来越高的服务要求,监理从业人员应提高自身关于造价控制的职业水平。


1  监理规范中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理工作


在GB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于监理关于工程造价控制的描述较为简单。第5.3节中,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理工作主要有“工程计量和付款签字”“工程量统计及分析”“竣工结算款审核”;第6章则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进行了阐述

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建设单位往往会在图纸会审、施工方案审查等工作环节,要求监理机构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提出关于设计优化、方案优化等方面的意见,用于降低工程造价。仅仅依靠GB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的造价工作内容,无法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监理需要熟悉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工作原理,并采取有效的管理动作。同时,监理人员还可以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监理工作与造价控制进行联动,在处理某些质量、进度问题时,可以增加造价控制这个管控维度。接下来将会根据笔者的项目管理经验,论述相关管理动作及具体实操,以供参考。


2  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理管理动作


2.1  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现场的对比

2.1.1  设计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的对比

对于一些设计、规模相近的工程,建设单位为加快工程建设流程,在招标投标阶段往往采用模拟清单对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在设计文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清单项、清单特征基本参照类似工程进行编制,并将该模拟清单作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完毕后,难免出现招标图纸与正式施工图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工程量清单里清单项的清单特征与设计不符,甚至出现漏项,进而导致在结算时出现争议。

监理在拿到正式施工图后,应提醒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进行比对。同时在图纸会审这一工作环节,施工单位及监理应对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比,发现有不一致的,应形成会审记录并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逐一明确。往往在图纸会审环节,各参建方的工作主要侧重于审查图纸错误这一方面,而忽略了审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

案例一:某工程初勘时地质条件良好,拟采用旋挖桩中的干作业成孔工艺。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第6.3.5条及第6.3.22条规定,护筒可采用4~8 mm厚钢板制作,护筒的埋设深度在黏性土中不宜小于1.0 m、在砂土中不宜小于1.5 m。设计文件中一般也会参照规范要求进行描述。为尽可能降低招标控制价,在清单编制阶段参照设计文件,钢护筒的工程量暂按每根桩1.5 m长、壁厚8 mm计算,桩头超灌高度及破桩头暂按每根桩0.5 m进行计算。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或详勘时,部分桩基可能会因不良地质条件而由旋挖桩干作业成孔工艺调整为泥浆护壁成孔工艺。当地质条件不好,而采用泥浆护壁成孔时,钢护筒埋设长度需根据每根桩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并且随着护筒埋设长度的增加,壁厚也会增加,例如,笔者从事的项目中,护筒壁厚通常为12~13 mm,埋设长度通常为6~9 m,甚至有随桩孔深度全长埋设的护筒。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第6.3.30条明确规定,灌注水下混凝土,超灌高度宜为0.8~1 m。此时,钢护筒、超灌高度、凿桩头的清单特征已与现场严重不匹配,此部分的工程量已远超清单工程量。另外,泥浆护壁成孔工艺不同于干作业成孔工艺的,还有泥浆制备、泥浆外运等工作内容,此部分工作内容则是原工程量清单里的漏项。监理应告知建设单位因工艺变化可能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化,并且应提醒此变化需及时反馈到造价控制的工作流程中去,例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洽商、签订补充协议等。以避免在后续结算阶段才发现实际工程量远远偏离清单工程量,双方产生争议导致工程结算推进困难。

案例二:某工程设计文件的建筑构造做法表中,地下室底板防水采用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外墙造型线条采用EPS线条。GB 23441—2009《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里,该卷材按照性能分为Ⅰ型和Ⅱ型。GB/T 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里,EPS线条按照强度等级可分为7类,按照燃烧性能分为3级。不同规格型号的材料的产品性能、适用场景各有不同,价格也势必会有差别。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造价人员可能因对相关材料不熟悉,未向设计单位确认材料具体的规格型号,即在清单特征中对材料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简单描述。监理可在图纸会审环节对重要材料、大宗材料进行重点审核,对于未明确具体型号规格的材料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明确,一方面是基于从质量控制层面对原材料型号予以确认;另一方面避免由此导致参建方对此部分的工程造价产生争议。

2.1.2  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的对比

设计文件中,设计单位对于某些细部的做法要求参照相应图集,如散水、烟道、小屋面的钢爬梯等。监理应将需参照图集做法的工作内容进行查找列举,将图集做法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理职责。从而避免因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的成控部门或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留置影像证据,在结算时主张对于细部构造未按设计施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并要求监理承担质量控制的监理责任。

2.1.3  各专业之间设计文件的对比

设计文件涉及多个专业,各专业之间交圈难以完全到位,对某些施工内容的要求可能不一致,以及部分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与原设计也可能存在冲突,监理应在读图、识图过程中对重要的工艺工序在各专业图纸之间进行对比。例如,某工程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窗台压顶为100 mm厚,而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为60 mm厚,当两者不一致时,势必将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需要设计单位进行明确。例如,建筑构造做法表中的屋面做法、架空层楼板做法,往往与节能专项设计中的构造做法不一致,此时一般应按节能专项设计施工,但仍应首先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确认。

2.2  方案审核与优化

施工过程中,需要编制很多各专业、各类别的施工方案,一些施工单位可能会在施工方案中“埋雷”,以便在工程签证、后期结算中占据有利位置。对于涉及工程造价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方案中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内容应严格审核,并应根据项目情况予以优化。监理在对方案进行审核、优化工作时,应在充分熟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的情况下,首先审查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其次进一步审核其经济可行性。

案例三:某项目在地下室施工阶段因面临雨季,场内交通环境较差,应生产需要,施工单位编制基础施工阶段临时道路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临时施工道路均采用6 m宽200厚C25混凝土。监理在审核时可提出相关意见并加以优化:①临时施工道路设置4 m宽,仅在会车部位或转角部位局部加宽至6 m(抑或设置路基箱),在混凝土泵车、罐车位置相应加宽或结合路基箱使用,同时临时道路平面位置应避开桩基承台、独立基础等;②临时道路应与底板垫层结合,签证时应扣除与垫层重叠的部分。这样的优化措施明显降低了工程造价。

案例四:某项目塔吊基础拟采用桩基础,施工单位编制塔吊基础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监理查询工程量清单可知,塔吊基础以座为单位按实结算。同时监理查阅地勘资料以及对施工现场踏勘后,可提出相关意见并予以优化,具体如下。

①当地基承载力符合规范及塔吊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可采用天然地基。

②当采用桩基础时,可按照JGJ/T 187—201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优化,桩径、桩身配筋无需按照工程桩设计可适当缩小。

③塔吊基础顶面可平地下室底板顶面,这样塔吊承台与地下室底板共用部分钢筋、混凝土,减少原材料用量。

2.3  工程造价专业规范性文件的熟悉与应用

工程造价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政府职能部门经常发布工程造价专业的规范性文件,便于指导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各项成本管控动作。监理人员也应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知识,将规范性文件灵活运用到监理工作中,在履行造价控制、工程协调工作职责的同时,也能彰显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监理的管理地位。

案例五:湖南省某工程地下室施工阶段采用大量路基箱作为临时道路,并已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及对其进行签证,施工单位主张路基箱按照20元/(d·块)进行计量,计量单位为“块”。《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土石方等计价问题处理的复函》(湘建价建函[2016]41号)规定,路基箱可按11元/(d·t)计算,计量单位为“t”。监理可以建议先组织各参建方共同见证测定单块路基箱的重量,将施工单位主张的按“块”计量换算为按“t”计量,比较文件规定价格与施工单位主张的价格后,再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选择对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或者直接在洽商单、签证单上签署意见。

案例六:湖南省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垃圾按时结算。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垃圾清运的见证、计量工作可能存在诸多客观条件,导致最终结算困难。《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15]14号)规定,新建建筑垃圾可按新建工程混凝土、砖石、抹灰等构配件的材料用量的总体积的3%折算外运量。监理可以此为依据,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选择对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或在相关项目造价资料上签署意见。

3  监理质量控制工作与造价控制工作的结合


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往往高度关联,监理在日常的质量管控中加入造价控制的管理维度,往往能从本质上抓住问题的要害,从而实现对施工单位的有效管理。

3.1  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

工程中使用的重要的构配件材料进场验收时,监理人员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进行检查验收,该工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与造价控制相结合。

案例七:规范中叠合板允许负偏差为-5 mm,设计文件要求为60 mm厚,进场验收叠合板实测时均为55 mm厚。该材料虽然符合规范要求,但明显属于厂家刻意控制其负偏差,监理可向建设单位建议主张该叠合板按照55 mm厚进行结算。

案例八:某工程的真石漆施工质量不尽如人意,建设单位与监理对真石漆的用量产生质疑。查阅产品使用说明书可知,该真石漆的“中涂层”用量为3.5~4.5 kg/m2,再结合多方签认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材料送检记录等工程资料,比对真石漆面漆的实际用量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若实际用量明显少于使用说明书最低理论用量,可在质量控制层面针对真石漆施工质量采取合同约定的处罚措施,同时再从造价控制层面建议对真石漆材料结算用量予以扣减。

3.2  质量管理行为与工程造价联动

3.2.1  施工样板的验收

工程管理中,施工样板的验收确认是一项重要的质量管理动作,一般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需注意的是,参建方在该管理行为中可能往往更重视质量控制,从而忽视了造价控制。

案例九:某工程砌体工程进行了样板验收,建设单位仅工程部参与了验收。各参建方在验收过程中对样板施工质量提出了相关意见。监理还应要求施工单位参照各方意见确认砌体工程中混凝土反坎、构造柱、圈梁、窗台压顶、门窗洞口过梁等的具体要求,并形成书面的二次结构平面布置示意图,对二次结构的尺寸、位置、数量(工程量)、施工工艺(如过梁现浇与预制的清单单价不同,应明确现浇与预制各自的适用范围)等予以标识,并经各参建方共同签认后,方可大面积实施。另外,在后续大面积实施过程中,监理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工艺样板进行施工,避免施工单位在后续施工中未按工艺样板施工从而偷工减料。

3.2.2  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监理人员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中,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重点监理,并留置影像资料,便于后期工程结算、工程审计需要。

案例十:框架结构屋面边柱、角柱的柱顶纵向钢筋构造做法在22G101-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中有梁锚柱和柱锚梁的不同构造措施,一般在设计说明里亦并未明确应具体采用哪种构造做法。一般来说,梁锚柱构造做法的施工难度小但钢筋用量较大,柱锚梁构造做法节约钢筋但施工难度大,监理应在隐蔽前留置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为工程结算、工程审计提供依据。

4  结  语


项目管理过程中,因监理人员造价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各参建方可能忽视或淡化了监理的造价控制工作。但监理长居工程一线,对施工现场了如指掌,并且拥有施工方案的审批权限与承担的职责,完全可通过将专业技术与施工现场相结合,在造价控制中发挥更多力量。监理人员可利用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的特点,强化自身在工程管理中造价控制的影响力,可提升监理的管理地位,同时为项目管理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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