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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丨政府采购项目能不能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如何判定?

履约保证金:可以收取。

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何时退还?

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之第三款“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条“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的规定,验收结果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约定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

质保金:不能收取

制度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采购人可以在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质保条款,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保责任,或者赔偿相应损失,以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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