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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案例|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能参加同一项目吗?

关键词

  • 不同品牌

  • 制造商

  • 资格条件

案例回放


某单位复印纸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C供应商发现A供应商和B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不一样,但都是由同一个甲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于是C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和B供应商是甲公司旗下不同品牌的代理商,不应该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只允许A或B供应商其中一家参与该项目,否则应当认定两家公司属于串通投标,C供应商要求取消A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重新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A和B供应商可以同时参加该项目。C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A供应商和B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可以一同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A供应商中标结果不变,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问题引出


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可以参加同一项目吗?


专家点评


当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提供同一品牌的供应商数量如何计算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那么,同一个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可以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吗?

我国很多行业的制造商,如空调、汽车等,大多推行多品牌战略,将旗下品牌按照档次、风格分为不同品牌,这些不同品牌实际上可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解释道,针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按照同一品牌来判定,实际上只要不同供应商提供的品牌不同就能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并不按照实际的制造商来计算。从法律角度讲,不能限制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竞争。

有些人认为,A和B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不同,但生产厂家是都是甲公司,价格决定权掌握在甲公司手上,甲公司可以通过操控一个品牌的报价,提高另一品牌中标的几率,竞争并不充分。所以,即便目前没有明确限制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参与同一采购项目,往往在实践中,采购人、评审专家也还是会担心竞争并不完全充分,并且这些提供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可能也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

但是87号令已经对串通投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如果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心存顾虑,评审专家应当把好评审关,在评标时认真审查并对比A和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严格对照87号令第三十七条关于围标串标的认定情形对号入座。比如可以查看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出自同一单位,是否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两份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是否出现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以及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情况。如果以上情形A和B供应商都不存在,没有足够证据认定两家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财政部门也不能取消其投标资格,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综上所述,同一个制造商的不同品牌是可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只对同一品牌进行限制,并没有规定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禁止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如果将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算作1家投标人则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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