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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盖章,也未填写日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文件中约定了按“规定格式提供”,应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该质疑事项成立吗?

《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其格式规范规定,且属于供应商自我承诺文件。问题所述,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既不填写出具该文件的时间,也不加盖供应商单位章,不能认为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若采购项目属于预留份额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若采购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供应商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因此,问题中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上述情形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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