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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可以使用类似业绩、同类业绩这样的表述吗?怎样界定类似业绩、同类业绩?

由于同类业绩可以反映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采购文件可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绩。“类似”指“大致相像”,“同类”指“同属一类”。二者表述的意思不同。因此,不能在采购文件中使用“类似业绩”来表述业绩情况。用“同类业绩”表述可以吗?在政府采购中使用“同类业绩”描述供应商的业绩情况,也会存在概念模糊以及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


如何精准表述同类业绩呢?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在需要使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所谓“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指采购项目的主要标的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与供应商以往承担过的项目的标的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相同,这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对“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下定义。由于采购人拟定项目名称欠缺规范,即使项目名称相同,采购的具体内容不一定相同,因此,不建议以项目名称判断“同类业绩”,而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来界定“同类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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