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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要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能设置区间值吗?例如,物业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对服务方案的要求,设置成“内容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得6分;内容较完整,针对性较强得4分;内容简单,逻辑性一般得2分”,或设置成“内容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得4分-6分;较完整得2分-3分;一般得0分-1分”,可以吗?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要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能设置区间值吗?例如,物业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对服务方案的要求,设置成“内容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得6分;内容较完整,针对性较强得4分;内容简单,逻辑性一般得2分”,或设置成“内容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得4分-6分;较完整得2分-3分;一般得0分-1分”,可以吗?


刘亚利:评分标准可以设置为区间值,但必须是客观、量化的区间值。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可以理解为,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问题中“内容较完整”“针对性较强”“一般”等都属于模糊概念的字眼,不是客观评价指标,给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服务方案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如服务区域打扫的频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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