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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让用,那也不让用,到底哪些条件还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指导性案例,目前特定金额的业绩、从业人员以及协会类奖项证书等均不能作为综合评分的内容,特别是随着简政放权,政府部门已经很少颁发奖项证书,个人的相关证书也日渐减少,请问在政府采购中,哪些内容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指导性案例,目前特定金额的业绩、从业人员以及协会类奖项证书等均不能作为综合评分的内容,特别是随着简政放权,政府部门已经很少颁发奖项证书,个人的相关证书也日渐减少,请问在政府采购中,哪些内容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技术因素、服务因素、商务因素等方面。具体细项因素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实践中,只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没有明文禁止的、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有利于实现预算绩效目标和“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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