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学习知招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案例】合并设立的新公司参加投标,资格审查时,其原公司业绩是否可以视为有效业绩?”,该篇文章讨论了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时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近日,有位热心读者追问:如果是分立后的企业,可以用原企业业绩投标吗?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分拆成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分立的形式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立后的企业是原企业的一部分,在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较原企业有所变化,不一定具有原企业的履约能力。企业业绩是评价投标人是否具备完成招标项目能力的重要因素。原企业的业绩只能用于评估原企业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无法证明分立后企业的履约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分立后的企业不宜用原企业业绩投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分立后的企业申请资质能否用原企业业绩的规定体现了上述观点,“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有网友在住建部官网咨询:“资质转移后能用原企业业绩进行投标吗?”住建部也做出类似回复:“经与咨询人联系,其资质转移为企业资质分立的情况,根据我部对建筑企业分立情况的相关政策,新公司不能承继原公司的工程业绩,以防止企业通过资质转移前的业绩误导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企业真实性和技术能力的判断。因此资质转移后不能用原企业业绩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