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对工程价款作出鉴定结论的,在涉案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情况下,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剖析: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
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因此,在涉案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情况下,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案例: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民提字第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