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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招投标六方主体法定定义及职责

一般来说,大家印象中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其实还有包括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招投标活动,我们来罗列解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及职责:

一、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是招标活动的发起者,负责制定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二、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争取获得招标项目。同时,投标人需要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确保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注意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且非企业法人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不能成为特定类型(如建设工程施工和勘察设计)投标的主体。
三、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他们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帮助招标人高效、规范地完成招标工作。
四、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组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应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在项目评标时遵循回避原则。
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是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政府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比如住建部一般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招标的监督,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招标监督工作···)
六、其他相关方
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公证机构等其他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业服务或监督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作用可能因项目而异,但都是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但请注意,这些主体并非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中都必然存在,而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而定。
公证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进行公证,增强活动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比如:《招标投标法》第第三十六条规定,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
法律顾问:为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
审计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及流程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流程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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