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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直接废标,可以吗?

关键词:质疑投诉;中标结果;废标


案例回放:


某单位电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0万元,2024年4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有7家供应商参加投标,5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B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A供应商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人提起质疑,认为B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标结果应当无效。因对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事项:在质疑答复函中,采购人并未针对质疑事项(B供应商投标中是否提供虚假资料)给予正面答复。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本案例的采购人在认定A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后,直接发布废标公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门最终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同时认定采购人直接废标行为无效,责令其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题引出:


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直接废标,可以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和投诉行为是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供应商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合法渠道。


对于供应商而言,在其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下,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


对于采购人,面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需要注意是这里用的是“应当”一词,是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答复供应商质疑函。并且质疑答复的内容除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外,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而本案例中的采购人对A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处理方式显然不合规不合法。针对A供应商的质疑函,采购人不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内容还应当包括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而不是含糊其辞甚至不正面答复。


关于中标结果,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当供应商法定数量不足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反之,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而本案例,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7家,B供应商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标结果无效。符合法定数量的供应商还有6家,所以采购人应当从这合格的6家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而不是直接废标。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采购人废标行为是违规违法的。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的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流程不够熟悉,不仅影响采购活动高效开展,也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所以学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是做好政府采购从业工作的前提必要条件。


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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