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医院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360万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7日08点30分。评标结束后,A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未允许其对《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失误作出澄清、补正,致使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这一行为剥夺了该公司的投标权。其事实依据为A供应商失误将《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漏写了一个“万”字,误写为“叁佰壹拾捌元整”,实际为《招标文件——货物总清单报价表》中的“叁佰壹拾捌万元整”。A供应商在看到开标一览表的失误后,当即与该代理机构表示失误漏写了一个“万”字,要求澄清、补正(项目开标时间为8:30,项且解密时间为1小时,也就是项目解密时间截止至9:30分;该公司8:55分打电话要求澄清、补正),但该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为由,要求A供应商澄清投标文件报价为“叁佰壹拾捌元”。A供应商表示无法以“叁佰壹拾捌元”的价格签订合同和履约,随后代理机构表示要将A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开标一览表报价把“318万元”错填成“318元”,可以澄清吗?业内资深人士A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对澄清、说明或补正进行了相应规定,澄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首先,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本案例中存在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第二,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不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供应商也不得主动提出澄清;第三,澄清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即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说明;第四,澄清须经投标人确认,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第五,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专家认为,本案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A供应商不能自己主动向代理机构提出澄清,代理机构也不能要求或接受A供应商澄清。但实践中还可能存在投标报价“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前后表述不一致”,比如本案例中将报价“叁佰壹拾捌万元整”错填成“叁佰壹拾捌元整”,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呢?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澄清范畴,因为投标文件报价问题一旦让供应商澄清,供应商可能会根据现场竞争态势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报价,这显然有悖“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陈妍提醒,对于报价不一致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载明修正方法,依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算术修正。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经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这与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本案例的报价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进行算术修正,即以开标一览表报价318元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算术修正和澄清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不能由代理机构操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