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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招标投标法》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超400万元) ,在合同履行中追加了超原合同价的10%。请问财政部门能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么?使用《招标投标法》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超400万元) ,在合同履行中追加了超原合同价的10%。请问财政部门能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么? 答:《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的合同履行有约束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