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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的,应当如何设置企业资质要求?

【案情回顾】

近日,学习知招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案例】采购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如何设置企业资质要求?”,该篇文章讨论了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即可。文章发布后,有位热心读者追问:如果采购武装押运服务,是否要求投标人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即可?

【案情分析】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第10条规定:“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可以看出,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是保安服务公司中一种特殊的存在,其不仅要满足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还应满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0条罗列出的4个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以南京市为例,笔者查询了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相关规定。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包括:(1)门卫、巡逻、守护(不含武装守护)、区域秩序维护;(2)安全检查;(3)安全技术防范;(4)随身护卫;(5)安全风险评估;(6)武装押运。也就是说,同样是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其许可证上载明的服务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对于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其《保安服务许可证》上的服务范围应包括武装押运。

因此,采购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服务范围包含武装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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