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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按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评审的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审计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30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

   此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我方公司的标书未签字,宣布我方竞标无效,将我方排斥在招投标范围外。

   投诉人称:招标书上“供应商须知18.2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说明响应文件需要签字盖章处,签字确认与加盖公章,选择其一,磋商文件有效,我方所有应当需要签字盖章处,都已经盖公章与法人章,既有签字确认又有加盖公章,不应竞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仍然强调我方未签字和盖章。

   代理机构答复称: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投诉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18.2: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要求,故对该单位做无效投标处理。我单位作为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开评标活动中仅作为组织者,并未参与评审工作,故不存在该单位所描述的我单位将其标书作废标处理及我单位将其排斥在招投标范围外的情形。

三、查与处理

    经查阅开评标档案资料,《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磋商小组认定投诉人符合性情况为“不符合”,情况说明为“投标人书面说明未签字确认”、“不满足‘供应商须知18.2规定的要求”,此条引用内容为“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书面说明相关内容,但磋商记录及磋商档案资料中,均未发现要求投诉人就其响应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说明的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经查阅投诉人响应文件,相关资料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名)处均加盖法人代表印章及企业公章。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和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中磋商小组未要求投诉人就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作出书面说明,但依据磋商文件中关于报价说明的相关要求,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符合”,属于未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该做法导致供应商未获得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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