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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程序规定,附法律法规依据

我们在采购的定义、采购方式、采购与招标的区别中写到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方式,但有时候这种采购方式却由不得采购人自主放弃选择采用,它是在许多情况下的法定采购方式,且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亦是如此。今天给大家讲讲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程序规定,并附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及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和规定确定。按适用法律法规,分为依法必须招标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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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必招采购货物或服务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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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主要内容为大量的货物或服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主要受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约束,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对政府采购方式有严格约束,其中写到招标、特别是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对采购货物或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数额标准及条件有严格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例如:

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年版)》关于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24年版)关于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从上面两个省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来看,各个地区的标准不尽相同,这些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大家在工作中,应根据各省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并时刻关注该限额标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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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政府采购依法必招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范围由采购项目的标的数额(金额)确定,而该标准由采购项目预算所对应的政府部门层级制定。只有符合特定情形基于特定条件下潜在投标人不足导致招标失败风险及采用公开招标成本过高导致的经济性不足时,方可采用邀请招标。达到数额标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如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则应该报相应监督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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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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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四条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审批、核准手续程序可参照我们此前写到的文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审批核准程序,附法律法规依据
综上,政府采购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程序需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
总结,招标是采购活动中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采购方式,更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能随意规避或拒绝采用。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并履行法定审批、核准手续,才能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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