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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程序规定,附法律法规依据我们在采购的定义、采购方式、采购与招标的区别中写到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方式,但有时候这种采购方式却由不得采购人自主放弃选择采用,它是在许多情况下的法定采购方式,且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亦是如此。今天给大家讲讲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程序规定,并附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及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和规定确定。按适用法律法规,分为依法必须招标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例如: 《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年版)》关于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24年版)》关于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 综上,政府采购依法必招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范围由采购项目的标的数额(金额)确定,而该标准由采购项目预算所对应的政府部门层级制定。只有符合特定情形基于特定条件下潜在投标人不足导致招标失败风险及采用公开招标成本过高导致的经济性不足时,方可采用邀请招标。达到数额标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如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则应该报相应监督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