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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专家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几种情形如何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过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评标过程中被发现的,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结果】评标报告已签署或已发中标公告后才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原评标报告作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重新抽取评标专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编制评标报告、重新发布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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