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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采购中的“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

供应商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两个关系:一个是供应商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果允许他们同时参加某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话,会影响公平竞争,或者可能存在串通,这种关系叫关联关系。一个是供应商与采购方存在某种关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话,可能会因为这种关系获得额外利益,影响公平竞争,这种关系叫利害关系。


一、关联关系


政府采购中涉及关联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两个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那么这两个供应商就不能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供应商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以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吗?不可以。比如两家供应商被同一家公司控股或者被同一个自然人控股,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或兄妹关系,两家供应商的监事为同一人,两家供应商的监事互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这些都不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为线索,可以核查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有没有法定串通情形,不能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两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兄妹,可以视为串通投标吗?


二、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中涉及关联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采购人员指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实施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指的是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也就是说,供应商与采购方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是采购方人员及相关人员主动回避,而不限制供应商。比如,采购人是事业单位,其下属企业可以参加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吗?答案是可以的,只要采购人单位里分管这个下属企业的人员不参与采购活动的实施工作即可。


具体的利害关系指的是哪些呢?也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列举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中,前四种比较明确,第五种是兜底条款。一般认为,在立法者没有作出解释之前,这个兜底条款不宜作扩大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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