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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监管部门把所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不论是否在集采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都批到我们集采机构,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可有什么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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