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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食材供应项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于食材需求的特殊性,项目需求难免品类繁杂,即使根据需求进行合理分包后,单一标段如由一家供应商承担,仍然可能出现因特殊情况或供应商应急能力有限,导致单家供应商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故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更倾向于同一标段确定2家中标供应商,轮流(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供货,以保证食材供应正常,请问如此操作合规吗?是否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单位食堂食材供应项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于食材需求的特殊性,项目需求难免品类繁杂,即使根据需求进行合理分包后,单一标段如由一家供应商承担,仍然可能出现因特殊情况或供应商应急能力有限,导致单家供应商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故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更倾向于同一标段确定2家中标供应商,轮流(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供货,以保证食材供应正常,请问如此操作合规吗?是否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净值设置备选库的规定?如不合规,请问有什么推荐做法? 国库司回复:您提到的单位食堂采购问题,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食堂采购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食材品种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如果无法分包,采购人可以选择接受联合体投标,鼓励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