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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食堂食材采购方式有问题请教:以蔬菜为例,具有采购品类繁多,供应量大,价格变动剧烈的特点,有些供应商不具备供应所有蔬菜品类的能力,加之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请问:1、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以折扣比例做为价格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几个中标人,中标人在一年内定期(如每周一次)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向我校报价,价格应不高于投标时的折扣乘以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我校选择价格最低

关于高校食堂食材采购方式有问题请教:以蔬菜为例,具有采购品类繁多,供应量大,价格变动剧烈的特点,有些供应商不具备供应所有蔬菜品类的能力,加之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请问:1、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以折扣比例做为价格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几个中标人,中标人在一年内定期(如每周一次)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向我校报价,价格应不高于投标时的折扣乘以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我校选择价格最低的1-2家供货,其他轮空,这种方式是否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的禁止设置备选库的规定?2、如果违反,但鉴于食材种类繁多无法分包且供应商不具备所有食材的供货能力,能否中标2家或以上供应商,我校自主向多个中标人采购,价格按其投标的折扣比例乘以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来结算?3、如果以上行为均不被允许,且项目无法合理分包,是否只能由一个供应商来中标?4、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具有滞后性,一般高于实际价格,按固定的折扣比例乘以市场价来采购,造成食材采购上多花钱,实际上非常不利于采购人,对于这类特殊事项,请问财政部能否在将来的政策中予以考虑?谢谢!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如果无法分包,采购人可以选择接受联合体投标,鼓励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满足采购人的需要。您提到的高校食堂采购问题,应该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结合食堂采购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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