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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采购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如何设置企业资质要求?

【案情回顾】

某企业采购办公大楼的物业服务,采购范围包括楼宇公用设备、设施运行操作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门卫、巡逻等。采购文件未设置企业资质要求。采购文件发售期间,潜在投标人A提出异议,认为采购范围包括保安服务,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应当要求投标人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试问,潜在投标人A的异议是否成立?

【案情分析】

潜在投标人A的异议不成立,物业服务公司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服务的,不需要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条对保安服务进行了定义,并将提供保安服务的企业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安服务公司”,其“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14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也就是说,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即可

本案例采购办公大楼的物业服务,与中标人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范围包括门卫、巡逻服务。因此,投标人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即可,无需具备《保安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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