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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么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能否可以参加不同的联合体(均不做牵头人)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


答:母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组成连体作为一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不属于该法条的规范范围。但是母子公司不得分别参加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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