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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采购后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是否需要招标?

问题: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中装饰装修部分造价估算为250万元,建筑智能化部分造价预算为280万元。拟合并采购,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合并采购以后,超过了必须招标的限额。请问合并后可以不公开招标吗?

如果必须公开招标,评标办法可以采用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的 综合评估法吗?

 答案:第一个问题,合并后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 招标。”本例合并采购后,已经超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 400万元限额标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于本项目属于使用财政性 资金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第二个问题,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 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据《招标投标 法》体系的相关规定,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招标投标法》体系未强制要求综合评估法中的价格分必须以最低价为基准 价。因此,招标人可采用平均价为基准价,也可采用最低价为基准价,具 体视项目特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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