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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两家投标人异议函所留电话是一样的,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案情】

某招标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接到两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函,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两投标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完全一致,这点十分可疑,于是据此认为两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问题引出:两家投标人异议函所留电话是一样的,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分析】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招投标领域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骗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一般发生在投标阶段,情形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的5种属于串通投标和第40条规定的6种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本案发生于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两投标人虽然委托同一人处理异议事宜,但该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不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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