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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以最高限价下浮10%作为成本警戒线 合规吗?

关键词


开标一览表;最高限价


案例回放


某市消防救援支队370M数字集群移动基站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数量为370M数字集群移动基站12台,对讲机120台。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称,招标文件中以最高限价下浮10%作为成本警戒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招标文件规定,价格分占30分,同时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因本项目为货物,为防止恶意竞标,特以最高限价下浮10%作为成本警戒线。投标供应商以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以最高限价下浮10%作为成本警戒线,合规吗?


专家点评


山西省评审专家常浩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以最高限价下浮10%作为成本警戒线,并要求低于此线的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般是出于防止恶意竞标、保障产品质量和履约诚信的目的,但这种做法并不合规。


业界资深人士韩孟玉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设定最高限价,但不能设置最低限价,包括不得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以最高限价下浮10%作为成本警戒线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


济南华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王栋则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而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87号令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由此可见,认定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为“异常低价”,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招标文件也不可以最高限价下浮10%作为成本警戒线,要求评标委员会启动相应程序。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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