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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区别总结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今天为大家讲讲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法定概念、区别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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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概念与广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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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法定概念,即:

  •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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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义概念
2.1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具有高度的公开性和竞争性,能够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2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向具备承接该项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三个以上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参加投标。这种方式不需要发布公告,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的,因此竞争范围相对有限。
我们进一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可以看到更多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执行层面细节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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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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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上述可见采用实施条例鼓励“依法必须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主要基于特定条件下潜在投标人不足导致招标失败风险及采用公开招标成本过高导致的经济性不足,这与招标的本质竞争和降本增效是相符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约定将承担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约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以上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其他“非依法必招”项目招标建议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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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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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一张表总结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如下:

    区别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概念不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高度公开和竞争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有限竞争
    发布信息方式招标公告,通过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投标邀请书,直接发送给特定对象
    选择范围面向所有潜在感兴趣的法人或组织,事先不知道投标人数量面向已知的法人或组织,事先知道投标人数量
    竞争范围广泛,竞争激烈,选择余地大有限,选择余地相对较小
    公开程度高,所有活动公开进行,减少作弊可能较低,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较多
    时间和费用耗时较长,费用较高时间短,费用低
    适用情况适用于大多数招标项目,特别是大型、复杂项目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项目

    综上所述,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概念、发布信息方式、选择范围、竞争范围、公开程度、时间和费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总结:不请可自来,是为公开招标;请了方可来,是为邀请招标。依法必招一般情形用公开招标,特定条件用邀请招标,应公开却邀请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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