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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有效期的五大关键问题

“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本文主要介绍招标文件应如何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应如何响应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何时起算、投标有效期可以延长吗、投诉处理决定做出时已超过投标有效期,招标人/采购人该怎么办五大问题,供各位同行参阅。”

根据《民法典》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 投标文件本质上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招标人/采购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做出承诺的期限就是投标有效期,若超出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做出的“承诺”只能算一个新的要约,而不属于承诺,合同并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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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如何确定投标有效期?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明确具体的投标有效期,但并未规定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期限,具体期限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不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投标有效期,还将投标有效期作为实质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做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过长的投标有效期容易导致投标人为规避市场风险而抬高投标报价。若投标有效期过短,则可能出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宜的问题
因此,招标文件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告期限、等标期、合同签订时限等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质疑投诉情况等确定一个合理期限作为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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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应如何响应投标有效期?


通常,投标文件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具体期限响应投标有效期。那若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或者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属于实质性响应吗?
若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短,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将会被否决。但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长,则给予招标人更多的时间进行承诺,完成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工作,属于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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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从何时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修改、补充投标文件,正是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尚未生效,投标人可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撤回、修改或者补充。若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已生效,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会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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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可以延长吗?


在政府采购法体系没有关于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相关规定。
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延长投标有效期做出规定。但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中均规定了有关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1.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2.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3.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4.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5.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6.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7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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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做出时已超过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采购人该怎么办?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体系均规定了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情况责令采购人暂停项目。因此,实践中,一个项目一旦进入投诉程序,如果投诉问题较为复杂或者调查程序复杂,因第三方单位不配合等原因,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间相对较长,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能已经超过投标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与原中标人继续签合同或者确认下一名吗?
投标文件属于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投标有效期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做出承诺的期限。通常认为招标人/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即为承诺。那么,若投诉人提起投诉监管部门通知采购人/招标人暂停项目时,若并未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虽已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评审错误,第一名不应当中标,此时招标人/采购人该怎么办?
投标有效期的设定就是为了保护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的利益。因投诉导致项目暂停时间较长,可能市场状况已发生变化。例如原材料价格上涨、中标产品价格上涨等。若按原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显然不公平。此外,超过投标有效期意味着投标文件已失效,此时依据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因此,本人认为,为避免陷入尴尬境地,可以比照招标投标法体系的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投诉),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在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在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投标文件仍处于有效状态,无论招标人与原中标人签订合同还是顺延下一名,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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