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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如出现0元竞标的投标人,是否属于给予采购人的免费赠品?是否属于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应按投标无效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0元报价不符合“有偿取得”的原则,因此,问题中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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