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再作为政府采购法定资质 ,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在我市有个智慧教育项目,预算9000万元,主要设备为触控一体机等教学用设备,网络产品,教学软件。在特定资质上是否可以设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设定后是否违反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具体内容?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中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属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体要求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