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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第一次招标共A、B、C三家供应商投标,废标重招后D、E、F三家供应商投标,经查D供应商人员中有之前A供应商的人员,是否属于串通投标?

答: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属于一个全新的项目,D、E、F三家供应商投标,A供应商未投标,所以不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但这种情况应当对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查证,如果合法合规,那么D供应商资格有效,如果未按要求缴纳社保或该人员属于D供应商违规操作,那么投标资格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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