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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哪些区别?

答: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是成交原则不同。竞争性谈判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则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是响应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中,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无明确规定。竞争性磋商中,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是评审小组组成不同。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采购,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采购没有额外规定。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在适用情形、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期限、重新评审情形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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