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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翔宇举报上司串通投标案专业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科员马翔宇公开实名举报园区商务局局长祝欢贪腐一事持续发酵。目前,苏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对此事进行展开核查调查。



马翔宇最新动态

昨日,马翔宇通过某社交平台账号“铁笔换木枪-马翔宇”以视频方式向大家报平安,IP显示其位于上海市。

今天上午,《中国招标》记者相继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联系马翔宇就有关问题进行采访。但短信发送显示失败,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据有关人士透露,马翔宇或于今日返回苏州市配合专项工作组核查相关事项。

 


专家视角解析举报信中提及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

 马翔宇的举报视频及举报信中多数内容与其上司祝欢在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虚设项目套取资金、进行利益输送、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材料有关。《中国招标》特邀中招智库核心专家赵勇教授从招标采购专业视角对举报信中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赵勇教授表示,仅从举报信的内容来看,其中存在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逆程序操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2020年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举报信称该项目“内定给林晓丽,而招标程序则在年中才进行。”“当年年底,……支付了全部采购款……2021年6月9日,才由毕马威的刘紫竹发来。”这两件事如果属实,先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进行采购流程;先支付全部价款,后交付咨询服务成果,都属于逆程序操作。前者属于采购管理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后者属于合同管理的问题,是否严重取决于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是具体如何约定的,以及提前支付价款有无合理的理由。

二是化整为零,规避法定采购程序。“2023年10月19日,普华永道咨询向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开出了三张连号的咨询服务发票,票面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笔费用被拆分为三个项目,以规避采购制度中对于进行公开招标和询价采购的金额标准,从而绕开法定采购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需要注意的是,从金额上来看,该项目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数额标准,是否达到了该园区管理制度中的法定采购程序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核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因此,是否涉及串通投标,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社会大众认为的“标、招标、投标”与专业视角下的“招标、投标”是有区别的。前者泛指公共采购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而后者的范围较窄,指《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列举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这些采购方式中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两种采购方式。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的串通活动,《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在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串通行为,虽然也是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罪”,业内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作为狭义的理解,认为只有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串通才构成串通投标;而广义的理解,将非招标采购的对象也作为“标的”,因而相关的串通行为也属于串标。

其次,在招标采购实践中,串通投标和疑似串通投标的行为非常普遍。但与此同时,该行为又具备较强的隐蔽性从而难以查处。为解决这一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将常见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定义,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例如,从举报信中的材料来看,如果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那么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祝欢将“苏州自贸片区营商环境对标研究及比较优势提升策略项目”以45万元的价格内定给林晓丽,并填写了询价记录表,并由内定中标公司普华永道咨询指导陪标公司天晟智业与京乾科技填写了投标文件。(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最后,举报信中所提及的以下行为视为串通投标:第一,在祝欢内定由迈氏会展中标以上项目后,自贸局服贸处处长张业按照其命令,指使迈氏会展自行寻找陪标方,提供用印材料,完成串通投标,绕过采购程序与监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第二,在此次询价采购中,经与祝欢、黄彦婷等人串通,三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由内定的供应商苏州工业园区培训行业协会用同一表格自行填写,一并发来。作为陪标公司的苏州市先进制造业工程师学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展硕职业培训学校的注册地完全相同,均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教区若水路1号”。(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第三,《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课题进行询价采购。在此次询价采购中,经与祝欢、改革创新处处长黄彦婷等人串通,三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由内定的供应商上海华略智库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同一封快递发来。(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对于非招标方式中的串通行为如何认定及追究法律责任,赵勇认为可以参照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至于本案中涉及的虚假材料、套取资金、重复报销、利益输送等问题,因目前掌握资料有限,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实。



政采中标、合同公告显示马翔宇所举报的项目确存疑点

 对于马翔宇举报信中线索一中所提及的项目,《中国招标》记者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查阅到了有关公告,“抽丝剥茧”相关项目的中标公告及采购合同公告不难发现一些“巧合”(项目信息可见下文):第一,2019年、2020年的中标供应商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的中标供应商为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项目成交人联系手机号码为18211188991,2019年项目中标公告显示该手机号联系人为林晓丽。第二,联系方式为18211188991的采购项目内容均涉及营商环境评估咨询服务。第三,联系方式为18211188991的采购项目均委托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第四,2019年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为周瑾,其未出现在评审小组名单;2020年、2021年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均为胥涛,其出现在了2020年项目的评审小组名单中;2022年采购人代表蒋宇平出现在了项目的评审小组名单中。第五,采购方式均被错误地称为竞争性磋商招标(按照法律规定此采购方式应称为竞争性磋商)。

另外,《中国招标》记者在苏州市政府采购同样发现马翔宇举报信线索二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样存在一些“巧合”:即采购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综合协调局从2020年至2023年,委托同一家代理机构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中新合作服务贸易创新论坛相关项目,中标供应商均为苏州迈氏国博会展有限公司,且采购人代表马晨曦均参与此类项目的评审。

根据以上“巧合”,不禁想问:营商环境评估咨询服务项目为什么中标的总是林晓丽所在的公司?为什么代理机构总是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为什么采购方式一直写错?

中新合作服务贸易创新论坛相关项目为什么中标的总是苏州迈氏国博会展有限公司,为什么仅委托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马晨曦在评审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这些“巧合”能否从另一个方面印证马翔宇的举报属实,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

 


“如何对待如马翔宇一般‘不上路子’的老实人,恰恰是反映一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在采访中,赵勇颇有感触地还谈到了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在赵勇看来,举报事件中看得出苏州工业园区对于营商环境的建设十分重视。举报信中提到了“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营商环境相关课题”“苏州工业园区2020年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咨询服务”“苏州自贸片区营商环境对标研究及比较优势提升策略”等项目,这些均表明苏州园区为改善营商环境付出了大量财力和精力。但与此同时,他也认为,如果举报信中的内容属实,即存在虚假招标、内定成交供应商、串通投标等做法,那么有关单位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之名破坏营商环境。

“什么是营商环境、如何提升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营商环境涉及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影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体系,都是为了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诚然,当前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并非个例。但不正是那些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怕打击报复、不顾个人安危、为了遵守规则不惜得罪领导和相关利益集团的人在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吗?举报人马翔宇提出的政府采购串标围标等问题,如果能够得到纠正,本来是有利于改善该地区营商环境的,但现实是,‘提出解决问题’的人却遭到了打击报复,还被称为‘不上路子’。以我的理解,‘不上路子’指的是遵纪守法,公事公办,而‘上路子’指的是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按潜规则行事。园区某领导称马翔宇‘不上路子’,还在新一轮园区管委会人才引进过程中,要求将所有马翔宇母校清华大学毕业的候选人排除出录取名单。”赵勇强调,如何调查和解决举报信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对待举报人马翔宇、他的校友以及如马翔宇一般“认死理”的老实人,恰恰是反映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以及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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