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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不得参加投标”,法律法规层面究竟是否存在此规定?

《【案例】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控股关系,还能参与投标吗?》,文章指出,法律法规层面并不存在因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不得参加投标的禁止性规定,有读者提出疑问,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那么,如果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内存在上述条款,是不是意味着实际上法律法规层面是存在该项禁止性规定的呢

【分析】

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律法规,所以法律法规层面并不存在上述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存在这样的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检索发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系列标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均存在这样的规定“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不得参与投标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并因此需要接受文件范本内容的规制,那么该种情形下,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因为该条款的限制而无法参与投标。

但是需要注意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它是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使用的范本。其次,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但并未明确未使用该文本的招标无效。可见,该条款仅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因此,《【案例】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控股关系,还能参与投标吗?》所言法律法规层面并无禁止性规定的说法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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