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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从业人员等于缴纳社保的员工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员工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某司法机关单位的委托,对某货物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分为一个包,货物内容较多,工期为二个月。采购预算为980万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还明确了工业行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标截止时,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代理机构迅速而高效地完成了评审流程,最终确定小型企业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获得采购人的正式确认后,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了预中标结果公告,该公告详尽地列出了中标单位名称、中标产品型号、中标价格、中标理由、综合得分以及中标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关键信息,确保了信息的公开透明。然而,公告发布后,B公司针对中标结果提出了正式质疑。B公司的质疑主要集中在A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上,具体指出:声明函中声称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9人,但经公开渠道查询,该公司实际缴纳社保的员工仅18人,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距。此外,B公司还就中标推荐理由中的“交付时间短”提出了合理怀疑,要在二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十几个员工根本不可能做到。鉴于项目本身具有时间紧迫、批量大的特点,B公司质疑评审专家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A公司实际的人力资源状况(即声明函中的99位从业人员与实际员工仅18人的差距),以及这种人力资源配置是否足以支撑A公司在承诺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项目。


针对上述质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核实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并重新评估A公司完成项目的实际能力。经过核查,A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确实只有18人,但投标文件确实详细列出了从业人员为99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等。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质疑进行了回复,结论是A公司的实际从业人员为99人,能保质保期完成本项目。B公司在投诉有效期内,未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的从业人员数等于缴纳社保的员工数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从业人员”不等同于缴纳社保的“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和实际“从业人员”确实是两个既有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两者都是企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两者范围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权益保障不同。


缴纳社保的“员工”是指那些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中国,这通常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这些“员工”与企业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际“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其范围相对广泛。这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等。因此,实际“从业人员”的范围比缴纳社保的“员工”更广,它涵盖了所有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并非所有实际“从业人员”都会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取决于他们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形式。


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从业人员”中的某些人员也可能成为缴纳社保的“员工”,如他们与企业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满足了社保缴纳的条件。


综上所述,“员工”与“从业人员”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简言之,“员工”通常指的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享有社会保险等福利的正式员工,是“从业人员”中的一个子集。


“从业人员”的界定是有依据的。政府采购领域在界定“从业人员”时,通常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的政策解释为准。具体而言,“从业人员”是一个时点指标,指的是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仍在本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总数。这一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在报告期末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更为详细的解释,可参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而言,“从业人员”的定义还特别包括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这意味着,即使某些员工是劳务派遣性质,只要他们为企业工作并领取报酬,也应计入“从业人员”数中。因此,“从业人员”是一个更为广泛的群体,它不仅包括了正式“员工”,还涵盖了临时工、合同工、自由职业者、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多种形式的劳动者。


A公司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所声明的“从业人员”数为99人,这一数字与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数18人之间并不矛盾。实际上,A公司的实际“从业人员”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了这18名已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还涵盖了其他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如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总计达到99人。这99名“从业人员”构成了强大的工作团队,各自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及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进度不拖延。


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无论他们是否已缴纳社保。现实中,由于劳动关系和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从业人员”的数量往往多于仅计算缴纳社保的“员工”数。A公司在2023年度所指的单位“员工”数为18人,特指那些在岗且已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数量。然而,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所需填写的是“从业人员”这一更为宽泛的概念,A公司“从业人员”实际为99人。


法规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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