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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提出中立评审意见,对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专家素质能力良莠不齐、权责不对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越来越多,部分专家的不良行为也为政府采购活动蒙上了阴影。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监管,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研,从制度、技术、监管三个方面,梳理分析,为加强专家监管寻求对策。



主要问题

(一)专家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 

通过对举报投诉、问题线索的梳理,主要发现专家存在三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被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围猎,接受吃请,收受不正当利益,帮助受托人谋取中标或操纵中标结果。二是参加专家社交群,建立关系网,与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相互介绍、相互请托、相互关照,索要报酬。三是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审标准开展独立评审,评审结论不公平、不公正。

(二)随机抽取概率不均衡 

虽然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但抽取概率不均衡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一是“熟面孔”。有的专家经常被抽到,单月参与评审10余次。二是“0抽取”。有的专家很少被抽取或从未被抽取。三是“难抽取”。有的项目抽不到足够数量的专家。

(三)专业水平遭受质疑 

专家在项目评审中的作用和专业水平受到一定质疑。一是对评审的必要性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复杂,不涉及多少专业知识。现行制度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要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没有必要。二是“专家不专”。有的专家对项目技术参数和市场行情不了解,对制度政策不熟悉,评审结果未体现专业水平。三是职业操守堪忧。有的专家在评审现场交头接耳、发表倾向性言论、迟到早退、索要超标准报酬;有的屡屡爽约,随意取消评审任务;有的“滥竽充数”,随意打分等,未体现专业精神。



原因分析

(一)制度机制有缺陷,改革进程缓慢

1.专家话语权过大。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或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等职责。因此,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赋予专家在项目评审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供应商有围猎专家、谋取中标的利益驱动。

2.专家制度改革进展缓慢。评审专家的改革方向是持续完善制度体系,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推动专家作用由评审决策向专业服务方向转变。现行评审小组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修法工作虽已进行四年了,但历程仍会漫长。因此,评审专家制度在短期内不会有太大改变。

3.专家信息并非全程保密。现行政策规定,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专家名单随同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结束后,专家信息自动解密,社会代理机构在专家未到齐、评审结果被质疑等情形下,可以联系相关专家。

(二)违法违规事实难认定,违法违规成本低

1.监管手段有限。一是缺乏部门间联动机制。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多,涉及住建、交通、铁道、水利等多类项目。现行政策中,除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监管职责没有具体规定,部门间联动监管机制未建立。二是监督检查手段单一。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发生在项目评审前。监督检查手段主要是约谈、查阅采购文件和调取评审资料等,既没有公安部门的办案手段,也没有纪检部门的威慑力,存在证据难取得、事实难认定、处罚难落地的现象。

2.监管权限高度集中,日常管理松散。一是监管权限高度集中。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权限集中在省级,专家库仅给市县开通了信息初审权限。实践中存在省级应管但管不到位,市县想管却管不了,全省政府采购监管合力未形成的问题。二是履职评价机制未落地。现行评价指标多为主观定性描述,按主观印象评级。现行制度虽然明确根据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但由于制度和专家库均未强制要求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导致评价未落实、结果未运用。

3.执法“宽松软”,震慑力不强。现行制度明确了专家5项违法行为、14项违规行为。但对私自加入利益性社交群体、委托他人代为评审、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评审等常见违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近年来,对违法违规专家多为约谈、批评教育、屏蔽或解聘了事,实施公告、罚款、禁业等实质性处罚比较少。

(三)抽取逻辑不科学,专家分布不均衡

专家抽取与专业、地域、回避情形三个因素相关,专家库按照项目所需专业、所选服务区域,在回避情形之外的在库专家范围内进行随机抽取。

1.专业冷热不均。专家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共设置货物、服务、工程三类171个专业,专业分布两极分化情况突出。例如,某“热门”专业有专家4000多名,但个别“冷门”专业只有1名专家。

2.地域分布不均。据统计,全省40%的专家集中在两个市,10个市州60%以上的专家集中在市本级,8个县市区专家人数在10人以下。目前,政府采购没有全省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评标覆盖面窄,采购人出于提高评审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等原因,往往习惯选择本地专家,导致专家流动性弱,本地化抽取情况普遍,加剧了抽取概率的不均衡。

3.回避难辨真假。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项目的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情形由专家填报,实践中专家不填报、填报不及时或不完整、个人信息变更不主动更新的情况较多,监管部门难以分辨。考虑更大限度落实回避政策,在专家库内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申请预约抽取时,填报应回避的专家。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代理机构利用回避功能,将“不听招呼”的专家,列入回避名单,导致该专家不能被随机抽取;或者针对专家数量比较少的专业,通过回避该专业多名专家,缩小专家抽取范围,达到锁定“意向专家”的目的。

(四)信息化系统落后,“防火墙”急需升级

1.专家库设计理念落后。一是“重用轻管”。在专家库开发建设时,主要考虑随机抽取的使用需求,专家库监管功能薄弱。二是防风险功能欠缺。专家库缺乏信息统计、数据分析、异常预警等功能,管理粗放,效率低下。

2.信息技术有漏洞。在专家库建成后,多年没有进行更新改造,系统老化陈旧。面对网络信息安全和专家被围猎的严峻形势,专家库没有及时升级安全管理等级和相关功能,数据安全提升和功能优化改造迫在眉睫。

(五)来源渠道广,专家队伍难管理

1.专家队伍松散。专家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不同年龄、不同经历,以个人身份独立参与评审,具有来源庞杂、组成松散的特点。

2.“带病”专家难清理。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并非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能及时查询;由于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财政部门无法及时获知其他部门作出的处罚;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专家对自己受到的处罚,一般不会主动报告等原因,导致“带病”专家难以及时清理。

3.专家能力难查验。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由于线下培训存在围猎风险、第三方组织线上培训存在商业化动机等原因,目前缺乏对专家适宜的日常培训及考核机制。在聘期内,专家没有考核压力,学习培训全靠自觉,专家学习培训动力不足,专业能力难以保障。    



对策措施

专家既是财政部门的服务对象,也是监管对象。在现行制度下,专家在政府采购领域仍将发挥重要作用,财政部门仍将长期面临专家难管理的挑战。因此,财政部门应统一思想认识,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上升到关乎市场公平竞争、公众利益、政府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将专家库安全上升到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坚持重服务、强监管的原则,构建“思想+制度+管理+技术”四重防线,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监管效力。

(一)擦亮“金箍棒”,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保持公正,维护专家合法权益。一是细化专家权利和义务。强调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享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保护专家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对专家提出的政府采购建议,认真对待,重点研究。二是严惩干扰专家的采购当事人。对专家受到采购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恐吓、威胁、报复等不公平待遇的举报,做到收到一起,查处一处,严惩一起,净化评审环境。

2.回应反馈,改进选续聘工作。一是完善动态征集机制。针对冷门专业、需求与供给矛盾大的专业开展专家重点征集。统一审核口径,规范专家申报资格的审核。将专家选续聘工作纳入市州考核,加强工作指导,提高选续聘效率。二是改进考试模式。借鉴普法学习经验,规范考试范围,探索建立学习题库并公开,鼓励专家加强平时自学。完善考试题库,实行考试机会均等,入库培训自愿。三是健全竞争机制。择优选取合作方,开辟更便捷更高效的培训方式,提升专家素质。四是加强对合作方的考核。督促合作方改进考试组织方式,更新培训内容,提高考题的针对性和严谨性。

3.理顺逻辑,优化抽取设计。一是重塑专业设置。对照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优化专业设置,将两类“线状分布”调整为三类“树状结构”,增加品目与专业的科学关联,提高选择专业的精准性。二是鼓励异地评审。鼓励各地按照“最大范围”原则扩大专家抽取区域范围,支持各地推进电子评标进程,共享专家资源。三是严辨回避真假。规范专家工作经历填报,保持信息真实完整,将工作经历与回避情形进行匹配关联。增加对应回避专家的填报约束,加大回避真实性审核,防止回避功能的滥用。四是完善抽取功能。对抽取概率畸高畸低等情况实施预警提示,定期校验,及时纠正异常情况,开发阶梯抽取功能,均衡评审频率。

(二)常念“紧箍咒”,全面提升监管效力

1.加强宣讲,促进制度入脑入心。《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结合新办法,系统梳理评审专家政策制度,制作宣讲PPT和讲解视频,要求在库专家进行学习,提高专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熟悉度,促进制度入脑入心。

2.严格评价,加强日常管理。一是优化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由原来的等级定性指标改为负面清单式指标,明确了评审专家33项负面清单行为。二是完善评价方式。建立多维评价体系,项目评价、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三类评价既相互独立,又互为关联,全方位多渠道对专家进行考核。三是强制要求评价。明确未完成评审专家项目评价的,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不能提起新的抽取专家申请。四是强化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违规专家给予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6个月、1年和解聘的处理。

3.动真碰硬,严格处罚。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专家负面清单行为“零容忍”。对有违法违规的专家,视情节严格给予警告、罚款、解聘、禁业等处罚,同步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并抄报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4.群策群力,发挥监管合力。一是调动系统力量。厘清省与市县的监管职责,在专家库分设管理权限,对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二是调动部门力量。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数据共享、沟通反馈、联合办案、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三是调动单位力量。对专家的处理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管束。四是调动社会力量。加大结果运用,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专家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监督检查,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5.完善专家库,突破信息技术短板。一是有漏必补。开发履职评价、统计分析功能,优化库内岗位权限设置。畅通提出业务需求、跟进开发设计、强化功能验收的工作机制。二是重构需求。在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功能模块重构专家库开发逻辑,提出新库开发业务需求。三是完善系统。以点带面,以专家库建设为模板,分版块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需求”,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促进政府采购监管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为监管插上信息技术的腾飞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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