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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某成员为境外企业,可以参与投标吗?

答: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为国内市场主体。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因此境外企业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也不能参与联合体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购买进口产品和服务,联合体的一方如为境外企业,则不具备投标资格,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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