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由:同一采购人的两个政府采购项目A、B,采购标的属于同一货物品目,分属两个不同的课题组,为方便日后单独建立工作台账单独核算,采购项目立项时均申请单独立项并获批了两个政府采购计划号,按两个独立的项目独立实施采购程序,均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两个项目的技术参数需求和评分标准大致相同,只有少数因不同课题组各自的工作侧重点对相同参数项的取值范围要求略有不同,属于同一品牌同一规格的不同型号产品,大多数品牌的产品均同时满足相关技术要求。采购人咨询:此时如果不希望两个项目都由同一个供应商中标,想采购两个不同品牌的产品,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每个供应商只能选择参与其中一个项目?
笔者观点,如果采购人按两个独立的项目申请立项,各自单独实施采购程序,则不能限制供应商参与项目的数量和具体哪一个项目,在符合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和具体项目的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否参与和参与哪一个项目是供应商的自主选择权力,《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八十三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其他诸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保障供应商自愿平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保障公平竞争的条款,均有不得限制公平竞争、不得出现歧视性和排他性内容的要求。
但是,如果申请立项时将同属一个品目的这两个采购标的归并为一个项目,只申请一个计划号,在实施采购程序时拆分为两个不同的采购包,即同一个项目设置分包1、分包2,此时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其他内容都合规的前提下,在中标成交规则中可以自主设定为“兼投不兼中”,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参与该项目的部分或所有分包,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经专家评审后只能获得其中一个分包的中标成交资格,这样就能满足采购人希望采购不同品牌产品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