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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未参加投标的产品生产制造厂商可以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吗?

某供应商B咨询,一个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一种科研仪器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综合评分法,投标供应商A、B、C共3家,且投标产品也满足3个不同品牌的要求,3家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了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规则确定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A为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公告。在公示期间,B供应商投标所用产品的生产制造商F认为A供应商的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但B供应商同时代理业内多个不同品牌产品,考虑到与采购人、A供应商的日后合作不愿出面质疑,因此咨询生产制造商F可否提出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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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该项目已经评审结束产生了中标供应商并予以公示,生产制造商F并未递交投标文件,未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不具备质疑该项目中标结果的主体资格。如果生产制造商F获取了招标文件,认为招标文件有不合规的内容,在获取后的7个工作日内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否则也不具备质疑招标文件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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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生产制造商F如果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A用于投标的投标产品相关参数、功能涉嫌造假,或有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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