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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65):合作创新采购如何把研发谈判文件做得科学合理?

大家知道,合作创新采购,采购范围既包括创新产品,也包括创新产品的研发服务。与其他采购方式一样,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谈判文件至关重要,它是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是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开展评审的依据;也是采购人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开展验收、确定首购产品的重要依据。那么,研发谈判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呢?

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研发谈判文件包括明确的十五项内容:(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二)研发供应商数量;(三)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和限额;(四)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五)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六)对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的响应要求;(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九)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十)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十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十三)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十四)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五)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还有一项兜底条款:(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及费用限额等是研发谈判文件的核心。

合作创新采购的实质性特征在于采购人与研发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在研发谈判文件的形成过程中体现出四个阶段:一是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采购方案,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设定好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二是在邀请供应商时,公告或邀请书应当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研发期限,以及明确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可能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进行实质性调整;三是谈判小组与资格审查合格的研发供应商进行创新概念交流。创新概念交流的目的是论证创新方案的可行性,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四是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亚利注意到,对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现行制度规定,谈判(磋商)文件还应当明确谈判(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采购实践中,由于与供应商缺乏正面交流,确定什么是“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成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谈判(磋商)文件的难点,以致于谈判(磋商)文件要么不规定“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要么随意规定“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如此一来就不利于采购人通过“实质性变动”实现获取采购需求的目的。

合作创新采购是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13号文对研发谈判文件的产生以及内容确定,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采购人、谈判小组、研发供应商参与创新概念交流活动,既体现合作创新采购的合作特征,又保证研发谈判文件是建立在与研发供应商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形成的,最终能够得到参与创新产品采购活动的研发供应商的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比如,采购人如确定的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过高,在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创新概念交流后,不能得到研发供应商的响应,采购人就要通过调整创新采购方案,降低最低研发目标,形成更为符合实际情况的研发谈判文件,保证创新产品能够研发成功。又如,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涉及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及费用限额、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研发风险分析和风险管控措施内容等,都需要得到研发供应商的响应。

合作创新采购过程中不确定性风险较多。依法、依规制定研发谈判文件是化解不确定性风险的手段之一,科学、合理地制定研发谈判文件,才能降低合作创新采购失败产生的机会成本,保证创新产品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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