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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60):合作创新采购 采购人和供应商如何风险共担?

上期音频我们聊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提到了合作创新采购具有风险高、投入周期长、产出高度不确定性等特点。接上期话题,本期音频我们继续来聊聊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如何风险共担?

合作创新采购作为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标志着采购范围从传统的采购产品向前端延伸,既采购创新产品的研发服务,又采购创新成功的产品。由此,在采购创新产品的研发服务过程中,采购人、研发供应商成为合作伙伴,共同承担研发风险,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予补偿:如果研发成功,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首购协议,采购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一旦研发失败,研发合同终止,采购人可以重新采购,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投入可以得到一定补偿。对于采购人和研发供应商而言,只有研发成功了,双方研发投入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从这个角度上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利益是一致的。创新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二十大提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而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要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运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来支持科技攻关,创造科技创新成果。

从程序设置看,风险共担,首先表现在采购创新产品研发服务的订购程序中。采购人发出邀约,邀请有研发能力的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从创新概念交流开始,直到创新产品通过验收为止。创新采购过程链条很长,创新产品研发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可能研发全部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签订创新产品研发合同,可以获得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但研发成本补偿受成本范围的限制,即补偿的是研发合同约定的可列支成本,不是据实结算、实报实销。采购人和研发供应商都需承担研发投入后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风险。其次风险共担表现在首购程序上。创新产品通过验收,在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时,还需要经过评审,不是签订了创新产品研发合同,创新产品通过验收后就一定能够获得创新产品首购协议。一旦不能够获得创新产品首购协议,供应商就失去了向采购人提供首购产品的机会,也不能获得其他采购人的跟单采购。相反,获得了创新产品首购协议的供应商,可以得到研发谈判文件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还可以获得其他采购人的跟单采购,同时对于自身研发成功的重点产品,后期还可以通过参与相关需求标准制定推近产业发展,以获得自身更好地发展的主动权。

亚利看来,相较于其他七种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共担风险。为了激发供应商创新活力,提高研发成功概率,13号文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合作创新采购研发合同的定价方式为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的范围包括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和激励费用。

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合同定价方式通常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现有产品和服务采购的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为主,但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定价机制上跟其他项目不同,因为研发活动比较特殊,存在一定的风险,也有可能最后产品没有研发出来,所以更适合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合同。采购人会根据各个供应商不同的报价来确定成本补偿的金额,每个供应商的补偿费用可以不一样。例如,一个采购项目要选两家研发供应商,采购人设定每家供应商研发成本的限额是500万元,A供应商报价400万元,B供应商报价是450万元,最后要按照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分别签订合同,金额可以不一样。在研发中期谈判的时候各个阶段给的补偿也会不一样,比如第一阶段,A供应商需要补80万元,B供应商需要补100万元。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主要的风险就是研发全部失败。为了提高研发成功概率,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研发谈判评审环节采取了措施,13号文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通过规定供应商研发方案的最低权重、两阶段评审和强调研发方案的可行性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证研发成功。在创新产品首购评审时,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所谓“性价比最优”,两阶段评审尽管不是独立的评审方法,但却是性价比最优概念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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